(2017)皖0304执5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丁永松与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永松,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5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永松,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现住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镇双店路518号1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583204B。关于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45×××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7965.66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45×××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0398.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士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