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5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497于续宽与韩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续宽,韩卫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497号原告:于续宽,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韩卫华,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于续宽与被告韩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续宽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卫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续宽撤回对被告韩卫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续宽负担。审判员 孟庆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孟 婷附件: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