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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4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繁峙县中兴实业有限公司与禹州市竹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秦三林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繁峙县中兴实业有限公司,禹州市竹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秦三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4民初51号原告:繁峙县中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繁峙县砂河镇代堡村。法定代表人杨东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文,该公司职工。被告:禹州市竹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文殊镇葛沟村六组。法定代表人:樊小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平,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三林,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禹州市人。原告繁峙县中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州市竹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秦三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繁峙县中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繁峙县中兴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57元,减半收取8028.5元,由原告繁峙县中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根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贵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