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州伊倩伶依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新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伊倩伶依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新城支行,广州印象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印象家园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胡建英,孙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伊倩伶依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16号三层西边自编3003房。法定代表人:吴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新城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新晖街12号首层商场。负责人:李渊科,该行行长。原审被告:广州印象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16号二、三层局部。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广州印象家园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16号广园购物中心二楼西边208房。法定代表人:胡建英。原审被告:胡建英,女,1985年10月9号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原审被告:孙军,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上诉人广州伊倩伶依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新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向上诉人广州伊倩伶依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广州伊倩伶依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伊倩伶依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文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