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沙爽、张德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爽,张德存,吴桂秋,翟洪仓,孙香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沙爽,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回族,市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张德存,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吴桂秋,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翟洪仓,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菏泽好日子家电有限公司经理,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孙香菊,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爽与被执行人张德存、吴桂秋、翟洪仓、孙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14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为1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1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 张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