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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显玲与吴伟、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玲,吴伟,赵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700号原告:李显玲,女,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吴伟,男,44岁,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赵娟,女,住河南省南召县。原告李显玲和被告吴伟、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显玲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李显玲负担。审判员  段延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昌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