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显玲与吴伟、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玲,吴伟,赵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700号原告:李显玲,女,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吴伟,男,44岁,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赵娟,女,住河南省南召县。原告李显玲和被告吴伟、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显玲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李显玲负担。审判员 段延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昌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