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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立荣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江苏淮安美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刘立荣,江苏淮安美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王文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2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70-1号。主要负责人:陈家悦,该支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立荣,女,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淮安市淮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淮安美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韩侯中道2号。法定代表人:徐加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远,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淮安市清江浦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立荣、江苏淮安美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王文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4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在收到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后,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间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华 林审判员 李前兵审判员 邹艳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