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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4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万伟与葛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伟,葛江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4118号原告:万伟,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葛江飞,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都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伟诉被告葛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本院无法继续审理下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由原告万伟负担。审判长  傅瑞香审判员  邓文辉审判员  付 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