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4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万伟与葛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伟,葛江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4118号原告:万伟,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葛江飞,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都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伟诉被告葛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本院无法继续审理下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由原告万伟负担。审判长 傅瑞香审判员 邓文辉审判员 付 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