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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10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曾跃翠与何永忠、易大章、王鸣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跃翠,何永忠,易大章,王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10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跃翠,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何永忠,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易大章,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王鸣英,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27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永忠、易大章、王鸣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永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易大章、王鸣英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10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跃翠与被执行人易大章、王鸣英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叶 林审判员 文建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