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91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努尔麦麦提•艾合麦提与张宏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尔麦麦提•艾合麦提,张宏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91民初2023号原告:努尔麦麦提•艾合麦提,男,1974年2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墨玉县。被告:张宏义,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努尔麦麦提•艾合麦提与被告张宏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努尔麦麦提•艾合麦提、被告张宏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原告努尔麦麦提•艾合麦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6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1952元(以73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1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11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4日,原告支付被告73000元作为租用宝龙城市广场25幢104店面的相关费用。后被告既未租到商铺,也未退还原告款项。2017年5月3日,被告承诺于2017年7月15日前分期偿还原告款项,如到期不能偿还,则自2016年11月4日起每天按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利息。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7年7月27日返还原告5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被告张宏义辩称:同意返还原告68000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原告努尔麦麦提•艾合麦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协议,被告应于2017年7月15日前向原告返还73000元款项的事实清楚。现被告仅返还原告5000元,已属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68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自2017年7月28日起本金应按68000元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宏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努尔麦麦提•艾合麦提68000元;二、被告张宏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努尔麦麦提•艾合麦提利息12896.67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之后以68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三、驳回原告努尔麦麦提•艾合麦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9元,减半收取899.50元,由被告张宏义负担。原告努尔麦麦提•艾合麦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张宏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江亮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