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荣与王智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荣,王智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民初2546号原告:孙荣,女,1947年3月2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智峰,男,1979年9月21日生,住广东省珠海市上栅区。原告孙荣与被告王智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荣、被告王智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350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9月19日因欠房租8350元,给原告打欠条8350元,至今未还,故起诉至法院。王智峰承认只欠原告租金7500元,但不同意给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5日,原告孙荣与案外人张凤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孙荣将永春G区8栋4门707室房屋租给张凤玲做公寓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年租金32000元,孙荣按半年支付一次租金为16000元。后涉案租赁房屋转由王智峰继续承租,王智峰于2014年10月14日在孙荣与张凤玲签订的租赁合同签字,并向孙荣承诺从2014年10月14日开始,一切事宜由其负责,张凤玲不再承租,合同继续履行。2015年9月19日王智峰迁出租赁房屋,将房屋及钥匙交还给原告,结算了房屋水电费用,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在欠条中承诺于2015年10月10日前付清全部所欠租金7500元。本院认为,原告孙荣与张凤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2014年10月14日,被告王智峰继受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并向孙荣承诺继续履行合同,其应受合同约束。现王智峰未支付房屋租金,并向孙荣出具欠付租金7500元的欠条,故其应支付所欠租金7500元。关于孙荣主张利息的起止时间及计算方法,因王智峰在欠条中承诺于2015年10月10日前付清所欠租金,故孙荣主张利息自2015年10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应予支持;孙荣主张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亦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智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孙荣房屋租金人民币7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二、驳回孙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王智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忠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隋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