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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建强与范恒源、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强,范恒源,方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1民初1136号原告:赵建强,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平(系原告赵建强妻子),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范恒源,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方丽,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原告赵建强诉被告范恒源、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迎宾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建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平、被告范恒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丽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建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65000元及到期所产生的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10日算至本金还清为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4日,被告范恒源以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6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0月20日,如到期未归还按月息2%支付。借条到期后,被告范恒源未按借条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在原告的催促之下被告范恒源一直按约定2%利息给原告,2016年7月9日之后的利息未再支付。该债务是在被告范恒源、方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款。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断。被告范恒源辩称,对欠条有异议,该欠条不是其本意表达,中间答辩人出了点事,去年答辩人住院到今年,不是不愿偿还,只是暂时没有偿还能力。被告方丽未到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范恒源对原告证据无异议,被告方丽未到庭未质证视为其对质证权力的放弃,依据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的证据特征,本院对原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庭审调查,可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5月,原告赵建强从银行贷款50万元,被告范恒源以资金周转为由使用了上述贷款中的10万元,后贷款到期后,原告赵建强将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全部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范恒源催要其归还贷款10万元,后被告向原告归还35000元借款。2015年10月4日,被告范恒源向原告补打一张欠条,约定于2015年10月20日之前归还下欠原告赵建强的65000元借款,逾期按月息二分支付利息。上述约定到期后,被告范恒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利息已付至2016年7月10日。截止原告起诉,被告范恒源下欠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及2016年7月10日之后的利息。另查明,被告范恒源、方丽于2012年10月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范恒源向原告赵建强出具了欠条,约定了欠款数额、还款时间及逾期利息,原告与被告范恒源之间已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的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范恒源、方丽二人共同偿还,故原告赵建强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6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范恒源、方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建强借款6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0日起计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范恒源、方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的,应同时附上诉费预收票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迎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