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滨江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与金盛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双版纳滨江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金盛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2194号原告:西双版纳滨江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568816205B。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大沙坝。法定代表人:母光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身份证住址安陆市,系原告人事行政部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金盛善,男,1934年6月23日出生,其他身份信息及住址不详。原告西双版纳滨江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盛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西双版纳滨江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双版纳滨江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计142元,由原告西双版纳滨江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前妃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刀启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