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孔晓东、丁成怀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晓东,丁成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财保28号申请人:孔晓东,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申请人:丁成怀,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孔晓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丁成怀所有的在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的土地房屋补偿款人民币110万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孔晓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丁成怀所有的在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的土地房屋补偿款人民币11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孔晓东所有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牌楼中路房屋一间(庐房权证2001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孔晓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沈玉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洪 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