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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3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胡存军与曹县闫店楼镇袁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存军,曹县闫店楼镇袁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675号原告:胡存军,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曹县。被告:曹县闫店楼镇袁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曹县闫店楼镇袁楼行政村。负责人:袁广随。原告胡存军与被告曹县闫店楼镇袁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胡存军负担。审判员  韦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