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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安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坝分公司等与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坝分公司,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386号原告:安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房改办左侧(玉园商住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761384918K。法定代表人:张明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坝分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高新区珍珠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577120971H。负责人:甘毅会,该公司总经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奇,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安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08790934U。法定代表人:李世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锋,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安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坝分公司与被告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级别管辖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巨大,案情复杂,应移送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尚未对被告的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前,原告以其所备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基于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被告贵州和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已无继续审查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常礼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肖志惠书 记 员 段兴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