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程鹏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9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鹏,男,35岁(1982年8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7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09年12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取保候审。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鹏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程鹏在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惠润2地块1号楼前小区外侧路边,因错车与被害人赵某发生口角并互殴,致赵某右手中指、环指中节指骨、左手小指、环指末节指骨、右眼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赵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日20时许,被告人程鹏主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鹏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程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鹏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昕蕊-2--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