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4执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许加培与龚国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304执1921号被执行人:龚国洪,男,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人许加培与被执行人龚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304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国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龚国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何国立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