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甘聪明、龙海市佳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聪明,龙海市佳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445号被执行人甘聪明,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龙海市佳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珠浦村,组织机构代码:77754650-4。法定代表人许志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甘聪明、龙海市佳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甘聪明、龙海市佳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未缴交的案件受理费已在申请执行人刘艺勇与被执行人甘聪明、龙海市佳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4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陈伟雄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