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成军与被执行人通江县德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军,通江县德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军,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通江县德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军与被执行人通江县德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通江县德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成军偿还工资款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但至今被执行人通江县德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2016年12月14日,现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通江县德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岳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