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夏永保、刘刚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永保,刘刚刚,朱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755号申请执行人:夏永保,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刘刚刚,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朱双双,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夏永保与刘刚刚、朱双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此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总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小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