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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执4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江山、董乐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山,董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4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江山,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董乐建,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干部,住瑞昌市。申请执行人刘江山与被执行人董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759962.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冻结被执行人董乐建的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7000元,剩余尚欠722962.53元,因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江山与被执行人董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荣亮审判员  喻世冲审判员  吴育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