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6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迟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迟安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6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德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迟安娜,户籍地哈尔滨市(现下落不明)。本院执行的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迟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迟安娜给付欠款XX元、利息XX元(2016年5月13日前的),2016年5月14日以后的利息按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迟安娜的父亲迟洪波所有的坐落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的房屋。在拟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过程中,因案外人提交了与迟洪波签订的租赁本案抵押房产期限为XX年的租赁合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与案外人通过诉讼解决房屋租赁问题”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