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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伟胜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伟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78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伟胜,男,1997年6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凤凰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凰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龙伟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浙1081刑初9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龙伟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状并依法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6月5日5时许,被告人龙伟胜来到温岭市城东街道艾某文网咖,趁被害人刘某在C49机位上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该机位桌面上充电的一部iphone6s手机。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2050元。2017年6月6日,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在路桥区马铺路770号温乐旅馆204房间抓获被告人龙伟胜。被告人龙伟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被窃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龙伟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龙伟胜上诉辩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伟胜犯盗窃罪的事实,有被告人龙伟胜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监控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伟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已综合考虑上诉人龙伟胜具有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量刑得当,故龙伟胜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审 判 员 朱仁跃审 判 员 张媛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梁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