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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敦焱、王军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敦焱,王军,李新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财保77号申请人王敦焱,男,生于1982年12月1日,汉族,住荆州区。委托代理人蔡宗华,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军,男,生于1971年1月4日,汉族,住荆州区。被申请人李新梅,女,生于1973年10月23日,汉族,住荆州区。申请人王敦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申请人拟就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为防止二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补偿给被申请人王军名下位于岳山村××还××房××套。王敦焱、赵燕霞以其共有的位于荆州城南开发区御河路综合物资公司2栋1单元3层6号房屋[房权证号:鄂(2017)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232**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敦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补偿给被申请人王军的位于岳山村湖景花园的还迁房一套;二、查封王敦焱、赵燕霞共有的位于荆州城南开发区御河路综合物资公司2栋1单元3层6号房屋[房权证号:鄂(2017)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232**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康孝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