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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4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秀艳与刘亚君、刘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艳,刘亚君,刘亚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205号原告:王秀艳,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刘亚君,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刘亚莉,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艳与被告刘亚君、刘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艳撤回对被告刘亚君、刘亚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0元,减半收取19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宏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