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4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秀艳与刘亚君、刘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艳,刘亚君,刘亚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205号原告:王秀艳,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刘亚君,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刘亚莉,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艳与被告刘亚君、刘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艳撤回对被告刘亚君、刘亚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0元,减半收取19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宏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