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伟,黄晓燕,黄振刚,蒋俏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3267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金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传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伟,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黄晓燕,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黄振刚,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蒋俏依,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象��县。申请执行人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黄晓燕、黄振刚、蒋俏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伟、黄晓燕、黄振刚、蒋俏依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199927.4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326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余柏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