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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刑更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郑怀吉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怀吉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819号罪犯郑怀吉,男,1965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住莱芜市钢城区。2004年9月21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11年1月25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期满日为2013年10月14日。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六月三日作出(2014)钢城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郑怀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撤销假释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自2014年6月17日起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刑期未变动,刑期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兑现表扬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6月12日因生产错误造成生产混乱受到监狱严管处罚。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怀吉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怀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侯凯青审 判 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 刚书 记 员  韩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