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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执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海新、张雪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新,张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8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新,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被执行人:张雪芳,女,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海新与被执行人张雪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审结。该案(2017)鲁0403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雪芳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泉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任 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