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8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美凤与王则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美凤,王则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8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美凤,女,1968年9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则鹏,男,1980年10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美凤与王则鹏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则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08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柏岭审判员 张霄鹏审判员 穆 牧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