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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海河、王桂华与陈历颀、黄婷、湖南奇力工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海河,王桂华,陈历颀,黄婷,湖南奇力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邹海河,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王桂华,女,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陈历颀,男,汉族,1969年9月29日出生,新邵县人,现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黄婷,女,汉族,1972年3月26日出生,新邵县人,现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湖南奇力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新邵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历颀。本院在执行邹海河、王桂华与陈历颀、黄婷、湖南奇力工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历颀、黄婷、湖南奇力工具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海河、王桂华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1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杰审判员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