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马丽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576号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三家乡。法定代表人:张春杰,经理。被告:马丽丽,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三家乡滨河园小区。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光审 判 员 曹国福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