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薛小莲与被执行人高鹏飞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小莲,高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薛小莲,女。被执行人高鹏飞,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小莲与被执行人高鹏飞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822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鹏飞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鹏飞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