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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4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豫、王东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豫,王东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689号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峰,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玲,该公司职员。被告:王豫,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东峰,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豫、王东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亚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