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3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社伟与孙国民、李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社伟,孙国民,李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576号原告:张社伟,汉族,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孙国民,男,汉族,1977年3月13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李利红,女,汉族,1977年4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孙国民妻子。原告张社伟诉孙国民、李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社伟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国民、李利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社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社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0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张 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冯卫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