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3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振波与王雪强、肖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波,王雪强,肖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24民初3510号原告:徐振波,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王雪强,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供热公司职工。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肖爽,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徐振波诉被告王雪强、肖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振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雪强、肖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振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9日,被告王雪强因急需用钱向我借款15000元。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被告王雪强、肖爽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原告徐振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据,证明被告王雪强于2017年5月9日向原告借款,共计15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雪强、肖爽系夫妻;2017年5月9日,被告王雪强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徐振波借款15000元,月息2分,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雪强向原告徐振波借款后,为其出具借据一枚,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向原告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被告肖爽应当就借款15000元与被告王雪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雪强、肖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振波借款150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60元,由被告王雪强、肖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