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9民初5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金洋洋与王琪、王树勇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洋洋,王琪,王树勇,王晓霞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5013号原告:金洋洋,男,199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亚东,宁城县大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琪,女,199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王树勇,男,46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王晓霞,女,42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金洋洋与被告王琪、王树勇、王晓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邮寄费66元,计款8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仲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