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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宗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宗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905号罪犯王宗明,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蓬溪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2010)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宗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宗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3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5年6月26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17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31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王宗明自2015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和2016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6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15年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专项活动奖励分;2016年二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奖励分;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25次获奖励分。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止2017年4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154分。该犯已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王宗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宗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宗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三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