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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5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施春燕与被告敖程昊、周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春燕,周婧,敖程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5552号原告:施春燕,女,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超,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涛,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婧,女,198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告:敖程昊,女,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原告施春燕与被告周婧、敖程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施春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0万元。事实与理由:自2016年起,两被告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至今欠190万元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调查原告并非居住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05号7幢302室。被告敖程昊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XX号。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黄彦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