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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王涛与于晓波、林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于晓波,林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88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孔国乡孔国村*组,公民身份证:2302811988********。被执行人:于晓波,男,1965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客运站综合楼,公民身份证:2302221965********。被执行人:林春霞,女,1967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客运站综合楼,公民身份证:2302221967********。关于王涛与于晓波、林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247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因申请人重复申请执行案件,现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56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