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执15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小平、高仁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平,高仁彩,张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15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小平,女,汉族,住平潭县。被执行人:高仁彩,男,汉族,住平潭县。被执行人:张珠梅,女,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平与被执行人高仁彩、张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中,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高仁彩名下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新庄539号房产,拍卖所得款人民币40940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422500元及判决所确定的相应利息,经分配,申请人共分得执行款人民币544522.5元。鉴于被执行人高仁彩、张珠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高仁彩、张珠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被执行人高仁彩与案外人高艺晓共有的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卢滨路639号金色怡和园(洪湾中路与卢滨路交汇处)2#楼1504单元房产需要提起析产之后才能进行处置外,现被执行人高仁彩、张珠梅在本辖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上述房产析产完毕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