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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应治与王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应治,王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71号申请人周应治,男,生于1984年1月,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王睿,男,生于1963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周应治与被执行人王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2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调解书中10000元债务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17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华 东审判员 :任耀辉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