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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富顺县国土资源局与某建材公司非法用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富顺县国土资源局,某建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322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光俊,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崇伟,男,系富顺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长。被执行人: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乾良。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富国土资罚字(2016)1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被执行人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未经批准,在富世镇槽店村四组流转给杨少华用于养殖的1160平方米设施农用地上,不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用途,将养殖圈舍等改作铝塑加工厂房和办公用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富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16日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富国土资罚字(2016)1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你公司交还槽店村四组(小地名:黄桷山)集体土地1160平方米;2.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160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将罚没款项缴纳到富顺县国土资源局财务室开取缴款通知的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未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富国土资罚字(2016)1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富国土资罚字(2016)1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并交富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林 伟审判员 张 婧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房春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