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金花与杨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花,杨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花,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淇县。被执行人杨华彬,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本院在执行李金花申请执行杨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因被执行人杨华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1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