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5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武卫保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卫保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5刑初7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卫保,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易门县,住易门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易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易门县人民检察院以易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卫保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代理检察员王鹏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卫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易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初,被告人武卫保在易门县六街街道二街社区大六庄李春芳家养鸡场房后菜地内撒种罂粟籽并出苗。2017年3月7日17时30分许被易门县公安局六街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勘验、清点,菜地内共种有成活的疑似罂粟原植物2100株,均为绿色苗,苗从根部至颈部最长40厘米,最短20厘米。经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进行成分定性鉴定,武卫保种植的疑似罂粟原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于植物罂粟。归案后,被告人武卫保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毒品原植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销毁。为证明案件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卫保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具有坦白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卫保在庭审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人李某2的证言、取保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武卫保的供述与辩解、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卫保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法令,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卫保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武卫保种植罂粟的目的不作为非法用途,主观恶性不大,罂粟苗未流向市场,未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被告人武卫保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可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后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卫保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江红人民陪审员 周红芬人民陪审员 罗明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欧阳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