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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异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贝可利斯面包店、薛斌与广州合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黄埔区贝可利斯面包店,薛斌,广州合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异85号异议人(案外人):广州市黄埔区贝可利斯面包店,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68号104铺自编号118铺。经营者:颜森坤。委托代理人:洪明涛,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薛斌,男,汉族,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执行人:广州合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0191631,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5号1910房。本院在执行(2017)粤0112执2070号执行案过程中,案外人广州市黄埔区贝可利斯面包店提出异议。2017年8月28日,案外人广州市黄埔区贝可利斯面包店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广州市黄埔区贝可利斯面包店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 桦审 判 员  潘 田助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曾维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