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5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黄茂共与黄茂昌、姜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茂共,黄茂昌,姜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412号原告:黄茂共,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男,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茂昌,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姜小红,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茂共与被告黄茂昌、姜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黄茂共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茂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黄茂共负担。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陈华淼人民陪审员 方文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