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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游忠德、邓雅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忠德,邓雅俊,邓红海,玉山县红和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410号申请人执行人:游忠德,男,196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邓雅俊,女,199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邓红海,男,197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玉山县红和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工业园区文成区块,组织机构代码59378814-6。法定代表人:邓雅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0万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9,800元承担执行费8,400元,合计618,2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4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李沁泽审判员  施信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江雨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