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与赵光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赵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88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开发区华景中心4楼。法定代表人:袁曙初,主任。被执行人赵光发,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字38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赵光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光发在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光发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光发银行存款4426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光发应得收入442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赵光发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