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六本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海国、董宸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六本置业有限公司,董海国,董宸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427号原告:四川六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本权,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光,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董海国,汉族,住上海市,身份证号。被告:董宸生,汉族,住上海市,身份证号。原告四川六本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海国、董宸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四川六本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六本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子依 来自: